庆师院发[2007]20号
为保障教学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缓解及弥补某些学科师资力量的紧张和不足,学校允许并鼓励具备条件的非专任教师兼任一定数量的教学工作。为规范这种教学活动,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兼任教学工作的人员范围
凡属我校正式编制内任职的各级各类党政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医护工作者、专职科研人员、教辅人员等,只要具备本办法要求的各项条件均可申请兼任教学工作。
二、兼任教学工作人员的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政治思想进步,品行端正,具备教师的基本素质。
2.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3.有过大学教学工作经历,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有较突出成绩。
4.兼任教学工作期间,必须保证本职工作不受影响和冲击。
三、申请及审批程序
1.兼课人员首先向所在部门领导提出申请,正处级以上干部向院长申请,副处级干部向主管校领导申请,并得到领导同意。
2.本人向任课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或应教研室邀请本人同意,经教研室所在院(系)主任签字,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3.主管领导在审批时,一定要严格控制、严格把关,从本部门的实际出发,把全学期的工作安排好。若发现兼课教师违反本规定,不能认真履行工作和教师职责时,要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4.兼课申请经批准后,由任课院(系)下达教学任务书。
5.学院支持从教学岗位调入管理岗位、有教学经历的人员兼课。
6.各教学单位应把兼职教师纳入本单位进行业务管理,有计划安排兼职教师的任课。
四、兼课教师的责任与权利
1.接到教学任务书的兼课人员即与专任教师同等要求,履行教师职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任务,接受任课所在教研室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参加教研室相关的教学研究活动,同时参加每学期的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
2.兼课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成绩优异可参与教学奖项的评选,教书育人业绩突出的可参评优秀教师。
3.教研室对兼课教师教学任务的安排:处级以下干部原则上不超过任课教研室教师年平均工作量的1/2;校级干部不超过任课教研室教师年平均工作量的1/3。
4.兼课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要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如出现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其处理办法与专任教师相同。
五、其它事项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大庆师范学院非专任教师任课申请表
大庆师范学院非专任教师任课申请表
20 —— 20 学年 学期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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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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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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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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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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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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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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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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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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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学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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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学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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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任课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教 务 处 审 核 意 见 |
处 长(签章): 年 月 日 |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
主管院长(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