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8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庆师院发[2007]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大庆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全院的学位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我院成立“大庆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期满改选。成员包括学院主要负责人、教务处、科研处、学位办以及各系(院)的主要负责人和学院的教学、研究人员,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席由学院主管教学、科研和发展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科学研究人员从学院具有副教授(含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所有成员,需由系(院)推荐或学院指定,经院学术位委员会审核,院长办公会通过,报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 各系(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委员由各系(院)主管教学的领导和专业主干课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各系(院)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并报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委员会席位出现空缺时,进行增补,增补委员的岗位必须与被接替委员的岗位相同,增补委员的任期是被接替委员的“剩余任期”。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科与学位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办理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6月、12月份各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临时召集全体会议。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评议各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有关资料,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受理有关授予学士学位方面的申诉,对确认学位漏授、错授或发现舞弊等严重违反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情况,应进行复议并做出补授或撤销其学士学位的决定。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审查)本系(院)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本系(院)初评结果,申报本系(院)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说明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理由。
2.研究和处理本系(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3.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学位办的职责:
1.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对各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并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4.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做出重要决定或进行投票表决时,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投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院学术委员会审定,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