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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考试工作条例(试行)
2013-05-05 20:45  

庆师院发[2007]9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整个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二条  考试工作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为使考试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科考试工作,专科考试工作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面向本专科生的国家或省教育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教学单位配合实施。我院教学考试由教务处负责综合协调与监控,各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成立校系(院)两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校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担任组长,教务处处长、学工处处长、纪监审办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工处、纪监审办、党政办和教学评价中心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系(院)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系(院)主任担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系(院)领导、主管教学工作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研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和教学秘书等组成。每次考试要设立考务办,负责考场的安排、布置、试卷的准备及其它的考务工作。

第六条  我院教学考试实行考前“三会”制度,即:教学单位考试领导小组办公会、主考教师和监考人员培训会及学生动员会。

1.教学单位考试领导小组办公会:各教学单位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在考前组织召开本单位考试领导小组办公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落实考试的命题、考场编排、监考配备、试卷评阅及成绩录入等环节的工作。

2.主考教师和监考人员培训会:各教学单位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应在考前组织召开主考教师和监考人员培训会。明确主考教师及监考人员职责,研究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

3.学生动员会:各教学单位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应在考前召开学生动员会,宣读考场规则,申明考试纪律,把考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考试规定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格和作风。

第三章  考场安排

第七条  我院的教学考试,考场安排由各系(院)负责,每个考场考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安排两名监考人员。面向本专科生的国家或省教育考试,考场的编排由教务处负责,按上级有关要求安排考场。

第八条  各系(院)负责考场的布置,考场内必须整洁。书桌膛清空并背向考生。每两个考生座位间的间距在80厘米以上。

第四章  考场规则

第九条  学生应在考试前l0分钟进入考场,无故迟到30分钟以上(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特殊要求考试除外),考试结束前10分钟学生也不许离开考场。

第十条  学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大庆师范学院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国家或省教育考试(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还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文件规定的其它有效证件。考试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和准考证)是学生考试的资格证件,其它证件不能替代。学生入座后应将考试证件放于桌子的左上角,以备检查。无考试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按指定座位就坐。对不按要求执行的学生,监考人员有权对其提出口头警告,警告后仍拒不服从者,监考人员有权收回试卷,并将其请出考场,带到考务办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及其它带字纸张等不得带进考场。不得携带手机、电子辞典、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具有通讯、记忆、贮存、显示功能的电子工具进入考场,如带进考场必须关闭电源放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统一保管。某些考试科目经主考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但不允许使用有记忆贮存功能的计算器。

第十三条  学生要在答卷前于试卷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学号、系别、年级、专业等信息。学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考试指定用笔除外)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等),不准自带草纸。如对试卷有疑问,应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开卷考试时学生不得与其他学生互借书籍资料。

第十五条  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严禁吸烟,考试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应向监考人员说明,提前交卷的学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十六条  考试时间结束时,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清楚,按监考人员要求交卷,交卷时应保持考场肃静。

第十七条  考生如违反上述规定,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处理,不得与监考人员争执。

第五章  监考守则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必须佩戴“监考”标志牌进行监考。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持考场纪律,又要热情地对待学生。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20分钟领取试卷进入考场,于开考前检查考场布置情况,调整好学生座位,让学生将已带入考场内的教材、笔记、带字纸张及其它有关的物品放到指定地点,不许带入座位。考前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和学院要求向学生宣读的其他事项。当众启封试卷袋,准时分发试卷和草纸,并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必须逐个检查、核对考试证件,对无考试证件的学生应将其请出考场。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如发现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应及时制止,发现学生违纪或作弊应没收其试卷,宣布其考试无效并带到考务办处理,填写《大庆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及作弊处理报告单》,由监考人员与学生共同签字认定。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期间要关闭手机等现代化通讯工具,不准看书、看报或闲谈,不准抄题、做题,不准给学生暗示答案,不准将试卷带出考场,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准吸烟。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不负责解释考题中的问题,若发现考题中有问题应请主考教师解释,但对试卷印刷不清楚的问题监考人员应当众回答。在考试过程中,若遇到难以处理的问题,监考人员应及时与考试组织单位联系。

第二十四条  学生若在考试期间必须暂时离开考场,应由一名监考人员随同前往。

第二十五条  除院、系有关领导及巡视员外,监考人员有权制止其他任何人员进人考场。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前l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考试结束时,应准时收卷,不得拖延,并当场清点试卷份数,准确无误后带到考务办装订,并认真填写试卷封皮和《大庆师范学院考场记事》,送交考务办统一保管。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若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擅离职守,或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将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巡视员工作守则

第二十八条  巡视员要佩戴“巡考”胸牌进行巡视,系(院)巡视员应提前到考点检查考前准备工作(如考场安排情况,教室是否有非考生自习,考生是否在桌上写字等情况)。掌握考场设置、考生人数及监考人员配备情况。若发现不符合规定者,建议考点主考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  根据《监考守则》要求,提醒监考教师明确自己的职责,严肃认真的维持考场纪律,做好监考各项工作。坚决杜绝看书报、闲谈等现象。

第三十条  学生如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考试巡视员应协助监考人员将其送到考务办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考试即将结束时应加大巡视力度,对有可能出现问题的考场应重点巡视,及时维持考场秩序。

第三十二条  巡视员在巡视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反映。每次考试巡视结束后要做好记录,报考务办存档。

第七章  考试命题

第三十三条  考试命题由教研室组织教师进行。考试之前每门考试课程都要建立题库。如果为试卷库,原则上应至少有5套试卷。有条件的要建立智能化题库。题库要有答案和评分标准。题库须经教研室和系(院)审核后使用。实践性课程要分项建立科学、具体、可操作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四条  考试命题的内容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注重考核学生的创新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试题内容覆盖面大,题量合适,题型全面,重点突出,难易适中。套题间重复率低于10%,难易程度要相同。

第三十六条  对于开卷考试的命题要注重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直接在教材中找到答案的题目分值不应超过总分值的20%。对于口试命题应采取题签形式,题签数量不低于二十个,对于学生人数较多的考试,题签数量不低于学生人数的30%,且难度差别不易过大。

第三十七条  每次考试由各系(院)考试领导小组负责从题库中抽取试题,经教研室主任审查和系(院)主管教学副主任审核后,按《大庆师范学院笔试试卷格式》(见附件1)设计成试卷。

第三十八条  考试试卷由各系(院)负责到学院指定的场所印刷。印刷后的试卷按考场密封,提前两天送到考试单位考务办保存。各系(院)要有专人负责试卷的印刷、运送和保管,严格保密。

第八章  成绩评定

第三十九条  考试结束一周内,各系(院)应组织任课教师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完成试卷评阅及成绩录入工作。须按《大庆师范学院试卷评定规范》(见附件2)评阅试卷。

第四十条  对于采用口试、技能考试等形式的课程,考试中需有两名以上的主考教师进行成绩评定工作。

第四十一条  成绩录入确认后,任课教师须打印两份成绩单,签字后送交本单位办公室,由教研室主任和系(院)主管教学副主任审查签字,系(院)留一份,报教务处一份。学生所在单位及时向学生公布成绩。

第四十二条  成绩公布后,如学生对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可在试卷查阅期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单位领导批准,由该课程教研室主任或主管教学副主任代为查阅试卷。如需改动成绩,应填写《大庆师范学院成绩变更单》,报送教务处,同时在成绩录入系统中改正。

第四十三条  各系(院)按时将成绩单和成绩统计表送交教务处。

第九章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考试违纪处理按照《大庆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大庆师范学院笔试试卷格式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课程考核工作的管理,推进我院课程考核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现就笔试试卷格式做出如下要求。

一、试卷采用8开纸印刷,横向、两栏排版。页眉页脚均为1.5厘米。页边距分别为:上2厘米,下1.7厘米,左4厘米,右2厘米(样式参见期末考试卷样板)。特殊试卷需要采用竖版排版的可以采用竖向排版。

二、为体现考试的庄重与严肃性,试卷左上角应有校标。试卷头要填写上考生入学年份、专业名称、课程名称。试卷头区的字体从上到下依次为四号宋体加粗三号宋体加粗。试卷头得分栏用四号宋体,题号数目应与大标题数一致。

三、试卷的大标题如“一、填空题”用小四黑体加粗。大括号内的说明文字用小四宋体,其顺序是:答题要求、每小题分数、共计分数。

四、试卷上的每一道大题都必须标明分值,有得分和阅卷人框,字体用小四宋体。

五、正文部分用5号宋体,行距为1.5倍。

六、填空题中,被填空项一律用“___”表示,不能用“()”或其它方式表示。被填空项“___”线长度必须够答题用。

七、选择题中,备选答案的序号必须用正体大写英文字母ABCD……表示,选项应对齐。

八、名词解释题、简答题或问答题、绘图题等每题必须留有足够的答题间距。考生在试卷上答题,一般不另附答题纸(特殊课程的试卷除外)。

九、试卷中的文字、插图工整、清楚、准确,印刷规范。

十、外语试卷、理科试卷中的字符等的字体、字号可以自行确定,但必须规范。

十一、页眉中要填写上学年、学期、课程名称。页脚中要填写上页码和总页数。


附件2

大庆师范学院试卷评定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期末考试试卷的评阅工作,明确试卷评阅教师的责任,加强对试卷评阅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一、在阅卷前,各系(院)要组织阅卷教师学习和熟悉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

二、阅卷教师要严格参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阅卷和评分,做到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严格公正、评分确切、核分无误。

三、阅卷教师不得涂改学生试卷,不得在学生试卷上随意写字、打草稿或标注本规定之外的任何标记,不得损坏、丢失试卷,不得私拆试卷。

四、试卷批阅、签名一律使用红色笔,字迹工整、清晰、规范。

五、阅卷一律采用得分制,不采用扣分制,要严格按照评分细则中的采分点打分。有步骤分的需按步骤给分,不得只给总分。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等客观题答案正确给分,答案错误需打“×”。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的小题头处不写小分,直接在大题头处写总分。其它类型题每题的小题头处应写上小分,大题头处写上总分。每道题得分写在题号左侧,分数前不得写“+”号。每道题如有小数则保留小数点后1位。分数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

六、阅卷教师在阅卷过程中出现笔误、误评或漏评需更改时,要将原标记或分数用一条斜线划掉后改正,并在改动处下方签上姓名。

七、用读卡机阅卷的客观性试题,卷首的阅卷人由操作者签全名并在括号内注明“机读”二字。

八、系(院)要组织教师(核分人)对试卷进行复查并核分。核分人首先要认真复查,如发现问题,通过系(院)通知阅卷教师按本规定改正。然后进行核分,如实登记成绩,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调整分数,确保成绩的公平准确性。

九、阅卷人、核分人要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亲笔签上姓名。

十、阅卷结束后,系(院)组织人员登分。

十一、试卷拆封登记完成绩后,用学院印制的统一封面,以班为单位,按学号排序,重新将试卷装订成册,放在系(院)里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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