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教师和管理者的责任心、质量意识和工作的规范性,避免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的发生,不断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确保教学秩序,特修订《大庆师范学院教学违规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一、教学违规的界定与认定
教学违规:在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一般规则和规律的行为,属于教学违规。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都属于教学违规:
1.任课教师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岗位5分钟以内(含5分钟);
2.实验课中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课前准备不充分或未按实验规程操作,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价值在200元~800元(含800元);
3.指导教师不认真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违反《大庆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规范》;
4.任课教师在教学中举止行为不文明,不注重仪表及师德修养,产生不良影响;
5.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或擅离岗位5分钟以内(含5分钟);
6.阅卷教师阅卷不认真,未按《大庆师范学院试卷评定规范》阅卷;
7.任课教师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不按时录入、上报考试成绩;
8.任课教师录入、上报考试成绩后,每学期成绩单录错5%(含)以下;
9.教务管理系统中开课通知单录错3~5条(含5条);
10.其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尚未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的界定与认定
教学事故:在教学过程中,凡违反有关教学规定,直接影响正常的教学管理、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或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均属于教学事故。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都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和教学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调、串、代课手续,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任课教师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岗位,时间在5分钟~10分钟(含10分钟);
3.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4.考试不按命题原则命题,题量偏少或试题偏易,致使80%学生在规定的1/2考试时间内答完试卷;
5.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或擅离岗位时间在5分钟~10分钟(含10分钟);
6.阅卷教师在1份试卷中漏判试题、错登成绩分值在5分~10分(含10分);
7.任课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有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含10分)以下;
8.在教学活动期间,未经教务处同意或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批准,随意抽调学生从事与教学内容无关的工作或活动;
9.由于排课、排考不当造成学生上课或考试冲突,有关人员未能在接报后20分钟内妥善解决;
10. 任课教师录入、上报考试成绩后,每学期成绩单录错5%~10%(含10%);
11.负责教材征订人员漏订、错订学生教材,未在规定时间征订、补订教材,或教材到位但未及时发放给学生,影响学生正常使用;
12.实验课中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课前准备不充分或未按实验规程操作,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价值在800元~2000元(含2000元)或人身安全受到危害等严重后果;
13.教务管理系统中开课通知单录入错误达5条以上。
(二)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都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有关人员在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及其它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任课教师殴打学生,或对学生实行体罚产生严重后果;
3.任课教师和教学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停课手续而擅自停课;
4.有关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停课、停考;
5.任课教师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提前下课或擅离岗位,时间在10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6.教师和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
7.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或擅离岗位时间在10分钟以上,或由于监考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考场混乱,影响考试结果有效性;
8.监考人员在监考中组织或参与作弊,或为学生作弊提供方便;
9.由于考试试题错误,造成考试中止或失效;
10.任课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有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11.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漏收或丢失学生考试试卷;或有关人员遗失试卷;
12. 任课教师录入、上报考试成绩后,每学期成绩单录错10%以上;
13.各院(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单且无法弥补;
14.未经教务处同意或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批准擅自占用上课、考试和实践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15.实验课中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课前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价值在2000元以上或师生人身安全受到伤害等重大后果。
三、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的处理
1.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发生的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进行认定。
2.发生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后,主要责任者所在单位应自觉、实事求是地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书面报告事故的原因及情况。
3.发生教学违规,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在院(部)范围内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评优。
4.发生一般教学事故或一学期内发生两次教学违规,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为教师的,不得参加当年评优,扣除当月本门课程课时奖金;事故责任人为其它人员的,不得参加当年评优,扣除当月基础奖。
5.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为教师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审、评优,扣除本门课程全部课时奖金;事故责任人为其它人员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审、评优,扣除当学期基础奖。
6.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重大教学事故者,调离教师队伍,扣除当年全年奖金。
7.除对事故责任人按照上述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凡教学事故造成教学设备损坏或其它经济损失,一律由教学事故责任人负责赔偿,因教学事故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附则
本办法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大庆师范学院教学违规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庆师院发[2007]65号)、《大庆师范学院教学违规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庆师院发[2008]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