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
为了做好2013届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组织预毕业生填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三份)。
2.经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初步确定能够授予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各院(系)依照预毕业生名单组织填报“授予学士学位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汇总表”(见附件4)、“依照《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十二条授予学位名单汇总表”(见附件5)和“不授予学位名单汇总表”(见附件6)。
4.依照《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十二条”获得学位者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能授予学位者要注明原因。
5.各院(系)对所提供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及信息要认真核准,如出现制证错误,重新办理工作由院(系)负责。(特别是重名的学生信息要核准,名字、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照片一定要一一对应。)
7.上报时间:附件2在4月20日之前上报;附件 4、5、6在5月10日之前上报;附件7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8.上报内容:各项材料纸件(需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及电子稿。
9.上报地点:一号办公楼207室。
希望各院(系)按时完成初审及上报工作,不影响复审、终审以及毕业生学位证的授予及发放工作。
联系人:王忠民 张东岩 李彬彬
Email: 2005shiner @163.com
电 话: 5510060 5510293
教务处
201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