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
2013-2014学年度第二学期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1/3学生名单由开课院(部)上报,考试中心汇总公布(见附件)。请各院(部)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并通知相关学生,请任课教师在录入成绩时在标志中标注“缺课1/3”。
教务处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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