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普 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是持证人测试成绩的凭证,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监制,全国通用。经测试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者,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在40个工作日内,向应试人核发等级证书。
第三条 等级证书遗失,可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等级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对违反者,发证部门有权收回其证书并予以注销。
第四条 等级证书工本费由中央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试人收取与证书有关的费用。
第五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委托国家测试机构依法采购、供应、管理等级证书。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等级证书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省级等级证书管理机构应按实际需要申领证书,原则上每季度申领一次。申领证书应填写《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申领单》(附件1),传真至国家测试机构,国家测试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证书。
第七条 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要加强对等级证书的管理。对不按需要申领证书造成积压、浪费的,或保存、运输不当造成证书大量损坏和流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作废的证书应在每年年底如数交回国家测试机构。
第八条 对非法印制、伪造和倒卖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自2010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等级证书(内面式样见附件2)。2010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核发旧版等级证书;2011年1月1日起一律核发新版等级证书。
第十条 新版等级证书填写要求如下:
(一)证书照片原则上应在考试时采集应试人数码照片,并由测试信息管理系统自动打印。如确实暂不具备此条件的,短期内仍可采用粘贴应试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办法(尺寸:42mm×30mm,像素不低于600×400),并在照片右下角加盖钢印。
(二)证书由省级等级证书管理机构统一编号,具体编号方法见附件3。
(三)测试机构为经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批准、具体实施测试行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站。
(四)发证单位为省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并须加盖公章(经省级等级证书管理机构申请,此章可在证书印制时套印)。
(五)等级证书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填写,手工填写无效。填写的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个人姓名用字须与身份证一致);等级分别用一级、二级、三级表示,其他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证书打印使用的字体和字号参照附件2。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