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深化实验教学改革,促进优质实验教学资源整合、开放与共享,提升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根据《大庆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庆师发〔2026〕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开展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成效评价及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成效评价
(一)评价对象
我校现有的5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1. 生物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2. 化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3. 艺术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4. 教师教育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5. 大学物理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二)评价内容
依据《管理办法》及附件2《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测评项目观测表》,重点考察以下方面:
- 管理与运行机制(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安全运行等)
- 教学与人才培养(育人理念、实验教学体系、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学科竞赛与创新创业活动、学生成果等)
- 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体系改革、教改项目、科研成果转化、教材著作等)
- 教学条件保障(教学质量评价、场地设备、数字化资源、安全设施等)
- 教学团队建设(团队结构、队伍建设、能力提升等)
- 示范引领成效(教学成果奖、资源共享、社会服务、交流合作等)
- 特色亮点与创新(典型做法与创新探索)
(三)评价程序
1. 中心自评:各示范中心对照观测表,梳理近一年(或近三年,根据实际情况)的建设成效,填写《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成效自评报告》,并准备相关支撑材料。
2. 学校评审:学校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3. 结果反馈与应用: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建设经费拨付、动态调整及评优推荐的重要依据。对评价不合格的中心,学校将给予预警并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暂缓经费支持。
(四)时间安排
2026年4月17日下班前各示范中心提交《自评报告》及支撑材料电子版。
2026年4月中下旬:学校组织专家评审。
(五)材料要求
1.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成效自评报告》(一式三份,加盖学院公章)。
2. 相关支撑材料(如教学计划、教改项目立项文件、获奖证书、发表论文、教材封面、活动照片等,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3. 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二、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申报
(一)申报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报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经学校正式批准建设,资源整合良好,运行超过两年的实验教学中心。
2. 承担多学科、多专业实验教学任务,覆盖面广。
3. 实验教学理念先进,体系科学,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比例不低于30%。
4. 拥有一支结构合理、水平较高的实验教学队伍。
5. 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与环境,仪器设备完好率高,实验开出率达95%以上。
6. 常态化开展实验室开放,覆盖面广,开放成果突出。
7. 管理规范,制度健全,信息化建设有一定基础。
8. 建设目标明确,规划科学,特色鲜明。
(二)申报程序
1. 学院申报:全校各实验教学中心均应申报,由所属学院组织填写《大庆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并制定三年建设规划。
2. 资格审查: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 专家评审:学校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
4. 立项批准:评审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立项名单。
(三)时间安排
2026年4月8日下班前各学院将《申请书》及建设规划报送至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2026年4月中旬学校组织评审。
(四)材料要求
1. 《大庆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申请书》(盖章签字扫描版+word版)。
2. 《校级实验教学中心三年建设规划》(盖章签字扫描版+word版)。
3. 相关支撑材料(如实验室管理制度、人员名单、课程清单、设备清单、开放记录等,编成一个PDF文件)。
4. 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三、其他事项
1. 各相关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材料报送。
2. 省级示范中心的自评报告应客观真实,突出成效与特色,同时梳理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3. 校级示范中心立项申报要立足长远,规划切实可行,体现改革与创新。
4. 所有材料请按时报送至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一号办公楼228室),电子版发送至:32595439@qq.com,联系电话:13624664506。
教务处
2026年3月26日